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被确认违法
2020-03-13 17:10:37   

一、基本案情

王某在漯河市王庄村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8月12日,漯河市召陵区后谢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王某3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王某认为镇政府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违法。召陵区后谢镇政府于2019年8月12日以王某未履行《后谢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违法建筑通知书》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对王某在漯河市召陵区后谢镇王庄村土地上建设的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

二、案件维权

被告召陵区后谢镇政府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的事实依据是本案被告召陵区后谢镇政府对原告孙余亮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本案原告于1996年8月20日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使用证载明:用地面积93.6平方米等。由此证明原告所建住宅已经过申请和审核。本院认为在涉案宅基地不被认定违法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告在涉案宅基地载明的面积范围内使用土地、建造房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召陵区后谢镇政府对原告宅基地所建房屋全部认定2010年所建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查证事实不清。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不当。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该条规定,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且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才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等。本案原告孙余亮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加盖房屋是否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被告召陵区后谢镇政府对此事实部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视为没有该事实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加盖房严重影响了村庄、集镇规划。本院认为该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故其适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漯河市召陵区后谢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三、总结点评:

在涉及拆除违法建设的过程中,一旦收到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一定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作出该《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的部门是否有查处违建、作出该《决定书》的权限;《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是否合法,《决定书》中有未明确载明救济途径(如在收到《决定书》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等。一旦发现有违法之处,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启动法律程序,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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