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破获一起拖欠30余名民工工资117万余元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抓获一名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男),切实维护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19年8月1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民生和社会事业局向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移送了肖某某拖欠民工工资一案。 因该案涉及的受害人员多、金额较大,且涉及多方企业,接到报案后,分局高度重视,要求治安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开展工作侦办此案。
专案组经多方工作了解到,眉山天府新区一旅游城项目负责人将部分项目承包给某园林公司,并支付了合同中该支付的项目费用(包含劳务费)。 随后,某园林有限公司又将该项目承包给了一劳务公司。 劳务公司负责人肖某某施工期间共拖欠8个班组30余名民工工资1177013元,且拒不履行彭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
接到该案后,分局专案组于2019年8月、9月多次组织劳务公司负责人肖某某、园林公司负责人、旅游城项目负责人以及各民工班组组长协商,旅游城项目负责人考虑到民工工资已拖欠较久和工程进度问题,同意代为支付20万劳务费,项目完结后从工程款里扣除。 现阶段,该项目已完成决算,但民工工资还有90余万缺口,且该劳务公司负责人肖某某采取躲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1月8日,分局专案组民警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小天普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那遇到拖欠工资时该怎么办呢?
一、遇到拖欠,先协商谈判。如果没拿到工资,要及时找到上级老板协商沟通。
二、协商不成,找政府部门。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带上身份证件及拖欠证据到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处理。
三、合法维权,切不可蛮干。广大务工朋友平时努力工作的同时,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完工后要及时办理结算,注意留存拖欠证据。一定要依法维权,切不可采取聚众闹事、封路堵门、串通造假等方式,这属于违法行为。
快过年了
希望大家能开心过好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