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的彩礼和“三金” 还能要回来吗?
2020-01-10 16:02:36   

2018年1月,梁先生经人介绍和王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交往后不久,双方按照本地习俗,梁先生交付11000元现金及“三金”首饰订立婚约。订婚后,双方均外出打工,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取消婚约。梁先生希望王女士返还订婚所交付的现金和首饰,遭到王女士拒绝。无奈之下,梁先生向律师求助。

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先生和王女士按照本地的习俗由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数额的财物而订立婚约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效力,对双方均不存在办理结婚登记的约束力。双方订立婚约后,并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继续交往的过程中,因感情不和双方解除婚约。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梁先生和王女士在订立婚约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梁先生诉请要求返还支付的彩礼,于法有据。建议梁先生和王女士积极沟通处理,协商不成尽快诉请法院解决。

来源:南阳报业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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