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于欢的母亲,近日出狱,受到了大众的关注,个中原委我们不做过多的阐述,这篇文章仅仅就于欢的防卫行为做出简要评析。
于欢的防卫行为发生在被拘禁、被侮辱的现场,而且是在被诸多所谓讨债人暴力禁止他和母亲离开现场,很可能继续遭受殴打、侮辱的情况下,采取的自救和防卫措施,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2016年4月14日,因不堪母亲苏银霞受辱,时年22岁的于欢将水果刀刺向了讨债人。2017年2月,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山东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于欢刺死一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改判为有期徒刑5年。
刑法中规定,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一、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当中。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且其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四、对象条件,即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的。
五、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制止侵害的必要限度,否则构成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制度不再“沉睡”?
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是“沉睡”状态?
刑法虽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的起因可以是对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侵害,但中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有在防卫人面对谋杀、强奸、抢劫几种特定侵害行为时,其自卫行为才能得到公诉方和法院的认可。如果是在故意伤害行为或侵害名誉权行为面前还手自卫,一般会被当作互殴处理,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曾有观点指出,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实际“沉睡”,因此对于正当防卫的门槛就被提到了一个极难满足的层级。也就得出了构成正当防卫难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对防卫者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判断,主要是针对行为的结果,而不是防卫者的具体境遇。若遭到群殴,以刀子等冷兵器突围,极有可能因造成多人伤亡,而被法院认定为防卫过当。
最麻烦、对防卫者也最不利的,则是对防卫者“主观条件”的认定。中国刑法通说认为,防卫人必须意识到自己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害,而不能是故意侵害他人。如果是带有报复目的的行为,则因为具有侵害他人的故意,对其主观条件的判断就是只有犯罪意思、没有防卫意思,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可想而知,防卫人的“主观条件”并不容易认定,需要通过防卫者自己的供述和其他客观证据来综合推理。由于司法机关习惯于有罪推定的办案方法,而防卫者往往是案件的被告,面对公诉方和法院处于不利地位,从严判决的可能性便有所增加。
正当防卫制度不再“沉睡”?
最高检对正当防卫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9日就集中发布了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深入分析了四起案例的前因后果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四个案例有以下要点: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2.别人拿刀砍你, 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制度不再“沉睡”?
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也越来越完整, 这也意味着对于正方防卫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但充分行使正当防卫权不等于“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发生社会矛盾时滥用武力不是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