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1 日消息,被称为第二个乐视网(维权)(300104)的暴风集团(维权)(300431),自 2019 年 5 月 8 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以来,负面消息一个接一个,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也浮出水面。代表中小股民维权的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认为,在 2016 年 3 月 2 日至 2019 年 9 月 3 日期间买入暴风集团股票,2019 年 9 月 4 日及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且因此受损的股民,具有索赔条件。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暴风集团先是实控人冯鑫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深交所发出《关注函》,接着北京证监局对暴风集团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深交所对暴风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上述信息,似乎都指向 2016 年 3 月 2 日暴风集团、实际控制人冯鑫及光大浸辉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光大浸辉 ")签署的《关于收购 MP&Silva Holding S.A.股权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 " 回购协议 ")。
5 月 8 日发布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暴风集团称:近日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光大浸辉等原告认为暴风集团、冯鑫不履行《回购协议》义务,请求法院判令暴风集团向光大浸辉、上海浸鑫支付因不履行回购义务而导致的部分损失及利息合计 7 亿多元。
8 月 12 日 北京证监局作出的《关于对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暴风集团未对《回购协议》有关内容及时进行审议并披露,也未提示相关风险。回购期满 18 个月,即 2017 年 11 月 23 日,公司也未及时公告相关回购事项进展情况以及面临的或有债务风险情况。
9 月 17 日暴风集团发布的深交所《关于对暴风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暴风集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 年 2 月 25 日《关于公司重要事项的公告》中披露了暴风集团、冯鑫与光大浸辉于 2016 年 3 月 2 日签署的《回购协议》,对于上述回购协议,暴风集团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此之前,即 9 月 4 日暴风集团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值得注意的是,深交所在《关于对暴风集团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中,对暴风集团和冯鑫申辩 " 回购协议属于框架性协议,协议双方后续签订了新的合作框架协议及有限合伙协议对回购协议进行了重新约定并予以披露,违规行为无主观故意 " 等理由,不予采纳。深交所还进一步指出:" 暴风集团签署的上述协议约定了暴风集团需要在约定期限内且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承担收购 MPS65% 股权的义务,履行该回购义务可能对暴风集团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暴风集团后续签署并披露的合作框架协议及有限合伙协议,并未明确约定暴风集团的回购义务已解除或以前签署的回购协议已作废等,不能免除回购协议的披露义务。暴风集团因签署上述回购协议引发与光大浸辉的诉讼,并对暴风集团造成了严重影响。"
据此,张志旺律师认为,暴风集团在《回购协议》签署后未对《回购协议》有关内容及时进行审议并披露,也未提示相关风险,《回购协议》签署日 2016 年 3 月 2 日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9 年 9 月 4 日暴风集团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市场具有警示意义,该公告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上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暴风集团股票而受损的,应当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但具体应当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