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小事闹大,8名男子冲动互殴终被拘
2019-08-02 20:45:43   

总说“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但总有人斗不过心中的“魔鬼”,偏要以身试法。近期,柳州市三江县同乐乡8名男子因一件很小的事情引起互殴,最后把自己送进了拘留所……

7月8日(农历六月初六)是同乐苗族乡地保村的“新米节”。当晚,韦某、谢某等人受邀到地保村粟某生家中吃饭庆祝节日,韦某将车辆停放在粟某生家门口。不久后,地保村人李某乐乘车路过粟某生家门口,因韦某车辆停放影响其车辆通行,便按喇叭催促车主前来移车,且一直叫嚣要砸坏挡路的车。韦某和粟某生闻讯赶来移车并向李某乐解释,但李某乐不听解释并动手殴打粟某生,将其推倒在路边的水沟中,随后又拉开韦某车辆的副驾驶车门,对韦某进行殴打。

韦某被殴打后逃往粟某生家,在家门口遇到谢某等人,随后韦某、谢某等人与追来的李某乐及前来劝架的李某山扭打在一起。李某乐因不敌对方,被打后威胁要拿刀砍死韦某、谢某等7人,几人见状便躲入粟某生家中。

随后双方均报警。民警出警后依法口头传唤韦某、谢某等7人到同乐派出所接受调查,同时让受伤的李某乐、李某山及时就医。经调查,参与打架斗殴的8人当晚均处于醉酒状态,韦某、谢某等一伙7人及李某乐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7月30日,三江县公安局依法对韦某、谢某、李某乐等8人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李某乐伤势尚未恢复,暂缓执行拘留。

打架有风险,动手需三思,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触及法律底线,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和不必要的损失!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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